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师友社区

查看: 15149|回复: 6

聚焦教师惩戒权★★★各位老师,你们有啥看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发表于 2019-11-28 1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进行了规定: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不得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教师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家长责任作了规范,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近几年中小学教师因不敢管、不会管而引起家长和学生误会及争议的现实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从育人的角度来讲,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是必须的,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人格健全。湛中乐同时提醒,授予教师惩戒手段或者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通过程序制度的设计,例如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学校内部组织防止权力滥用。他表示,目前教师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期待从法律层面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8 10: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惩戒规则不应过于模糊
    近年来,家长投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频发。教师即使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旦被家长投诉,也很大概率会受到处罚。如果家长对结果不满意,教师还有可能被追加处罚。将正常行使教育权混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一投诉就灵”,助长了家长过度维权的气焰,导致出现教师不想管、不敢管的尴尬局面。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可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并明确列出了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

    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且明确列出了教师可采取的惩戒方式和禁止情形,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难以把握好“度”,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家长投诉,最后“吃不了兜着走”。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教育惩戒规则,教师难以重拾“教鞭”。

    《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的惩戒方式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等。这些惩戒方式可操作性不强,教师容易掉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泥潭。这样一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恐怕难以让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

    就拿“点名批评”来说,教师点名批评学生的范围有多大,全班还是全校?如何把握批评的措辞?对于“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这一惩戒方式,怎样的运动形式和强度才能称作“适当”?至于“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虽然规定了罚站的地点和时间,但没有规定站立方式。针对“课后留校教导”,教师应该留学生多长时间?学生回家途中的安全问题由谁负责?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禁止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

    这些禁止性行为的表述也比较模糊。例如,是不是只要教师与违纪学生有身体接触就是“击打”?“抄写”几遍合适?什么是“不适动作”?“歧视、侮辱的言行”标准是什么?

    笔者认为,制定中小学惩戒规则,必须既能规范学生和家长行为,又能量化、易于操作,不存在模糊地带。惩戒规则要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日常行为规范开始,重点规范中小学生共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予以严肃的管教、惩戒。

    目前,最令教师头疼的中小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有:不完成作业、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破坏公私财物、影响课堂教学秩序、顶撞老师、私带电子产品,等等。惩戒规则应对此进行量化,每个量化值对应一种惩戒措施,使惩戒教育真正有别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当达到规定的临界值时,教师就可以对照规则实施惩戒教育,实现惩戒教育的目的。

    (作者余民强,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0: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用好教师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教师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确理解和使用惩戒,必须把握教育惩戒的双重性。一方面,教育惩戒是强制性和教育性的统一。教育惩戒是建立在教育功能之上的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既具有调适和发展功能,又具有管理和矫正功能。片面强调强制性,会导致对惩戒的消极、片面理解,许多对惩戒的消极观点主要源于此;片面强调惩戒的教育性,则会导致对惩戒的过度美化。因此,我们既不能因强调惩戒的强制性而抹杀其教育性,也不要因强调其教育性而忽视其强制性的本质。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是爱与挫折的统一。教育惩戒表面上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提供惩戒等厌恶性刺激,甚至会导致师生间的冲突、对抗,但从本质上看,教育惩戒的实质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与关怀。因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惩戒给学生带来的挫折感甚至是痛苦的事实,更要看到惩戒的爱的实质。如果只关注学生的痛苦体验,那么对于惩戒的看法必定是偏激的,对惩戒的使用也必定是扭曲的。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建立在教师关爱和师生沟通基础上,旨在促进学生积极发展的教育行为。一切不以学生积极发展为目的的惩戒均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显现出来:如何把教育惩戒规则合理运用到教育实践中?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学生行为管理的若干科学研究为此提供了重要启示。

    第一,教师在惩戒学生某一不良行为时需要强化另一个适当行为。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实施惩戒的根本目的是减少不良行为。但是,仅通过教育惩戒并不能促进良好行为的产生。当教师想要减少一个不良行为时,应选择一个适当行为来替换这一不良行为。简言之,教师需通过教育惩戒来减少不良行为,通过表扬、奖励等正强化手段来促进适当行为的产生。

    第二,针对不良行为,应立即实施教育惩戒,简短而严肃。在不良行为发生之后,及时的惩戒对该行为的规范最为有效。如果一位教师说“等你们的班主任来了再做处理”,那么学生就会从中学会:如果权威人物不在场,他们就没有必要表现出适当的行为,或者在这位教师(非班主任)面前实施不良行为是很安全的。同时,学生作出不良行为之后,教师采取隔离以及剥夺权利等惩戒措施,短时段与长时段同样有效。例如,在“暂扣学生违规携带的物品”上,一天时间已经很长,剥夺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只会产生负面效果,可能会导致新的不良行为产生。另外,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应尽量避免拖延到第二天,因为第二天是让教师找到学生的适当行为并强化该适当行为的最好时间。

    第三,教育惩戒需前后一致。教师在制定学生行为规范之后,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违反规则行为或不良行为制定的惩戒规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例如,如果在班级内出现打人行为,就必须在教室角落里坐5分钟;出现骂人行为,给予口头警告。那么,在执行这些规则时,无论是谁、在什么时间、在什么情境下违反了这些规则,都要照此执行。如果教师做不到前后一致,学生就会觉得这一规则不重要,甚至会泛化到不再执行其他规则。

    第四,避免让惩戒成为不良行为的强化剂。教师要花时间了解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如果学生作出不良行为是为了获得教师的关注,那么在学生作出不良行为之后,教师就要避免对学生进行长时间的说教和过多的“一对一”交流。因为,这对这些学生来说就是对其不良行为的强化剂。这时,教师需要注意学生被关注的需求,教会学生适当的获得教师关注的行为方式,并给予及时强化。

    第五,教育惩戒需要关注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对每名学生,由于其生理特征、个性特征和成长环境不同,相同的惩戒方式可能会起到不同的效果。因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需要追踪评估某一惩戒方式对学生的效果。然后,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找到最合理、最有效的惩戒手段。教师需避免使用没有任何效果的惩戒方式,因为这种惩戒方式除了会引发学生的不良情绪、痛苦甚至厌学情绪等反映外,没有任何效果。

    总之,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需要使用合理的教育惩戒。但是,合理教育惩戒的使用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因此,《惩戒规则》在学校教育实践中的合理落实还需要伴随着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对教师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手段的培训和引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0 1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放”权于师 “立”矩于师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吕芳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惩戒规则》的核心意义和创新价值在于,首次清晰地划定了教育者惩戒行为的边界,旨在纾解中小学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这样的功能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从以下几对关键词中窥得一斑。

    一、“保障”与“规范”。《惩戒规则》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定了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既要“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又要“规范”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方式。这意味着,《惩戒规则》一方面要“放”权于师,重塑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身份;另一方面也要“立”矩于师,框限教师教育惩戒的行为尺度。这一“放”一“立”,既让教师履行职权有“据”,又让教师恪守职责有“惧”,有效实现了法律规则在法律关系中的“双向调节”功能。

    二、“教育”与“惩罚”。《惩戒规则》的第五条规定了该规则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这意味着,《惩戒规则》一方面要树“威”于师,让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能管、敢管;另一方面也要立“德”于师,让教师的教育管理以育人为本,回归教育的本质。这一“威”一“德”,让教育的功能和教育者的使命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实现了法律规则在社会价值塑造中的“合理评价”功能。

    三、“家长责任”和“学校权责”。《惩戒规则》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学校和家长在教育管理、惩戒学生过程中的责任:学校有义务保护非因其过错,在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教师不受责难;家长则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同样坚持在中小学教育过程中“家校同构”的教育责任主体体系,主张家校合作、共同育人的基本教育立场。这既充分保障了教师符合必要限度的惩戒职权,又有效平衡了家长和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分配。

    四、“惩戒实施”和“惩戒解除”。《惩戒规则》的第十六条规定了惩戒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即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并不以惩戒本身作为惩戒实施的出发点和目的,而是坚持惩戒行为的教育辅助功能及其阶段性,尊重教育管理规律,保障被教育者不被无限期责罚的权利。

    五、“救济”与“程序”。《惩戒规则》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该规则的救济途径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对惩戒不服的,可以申诉或申请复核。这意味着,《惩戒规则》并不假定一切教师惩戒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偏袒惩戒超出限度的教师。这让教师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基于教育管理的需要惩戒学生的职权行为不会因为个别教师行为的失范而被“污名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学生及家长用法律规则设定的程序,寻求遭遇惩戒不公或不当时的救济,而不是用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和方式对抗一切“惩戒”。

    综上,《惩戒规则》的出台是我国教育法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念,并对其进行法治化“续造”的重要保障。但值得注意的是,《惩戒规则》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本身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教师因为正当惩戒而被不当责罚时,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如何将《惩戒规则》中的相关惩戒方式和《教师法》等上位法中“禁止体罚”的规定衔接起来?此外,《惩戒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暂时隔离”“训导”“训诫”等方式如何具体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中的“适当”是否具有解释的空间等问题,都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一线教师、学生及家长、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都要广泛参与到《惩戒规则》的讨论中来,《惩戒规则》本身也要做好审查和立法评估工作。如此,才能保障《惩戒规则》的作用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2 1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好惩戒权,学校须建起培养机制                                          





        近年来,“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声音不绝于耳。这种呼声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两种看似极端的现象:一种是惩戒缺位,另一种是惩罚滥用。在“放任自流”和“过犹不及”之间,教育惩戒如烫手山芋,教师手握“戒尺”,却不能让学生真正心存敬畏。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文件中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正式确立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但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是否真能够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护身符?

        规则出台并非一劳永逸

        教育惩戒权的合法化虽让学校有了底气,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学校的顾虑。《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惩戒的形式、范围和程序等,但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部分教育惩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且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比如《规则》把“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作为惩戒方式之一,那么,学生在操场跑步几圈不算体罚,如何做到“适当”?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完善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建立配套制度,解除学校和教师后顾之忧。

        但仅有《规则》的细化仍然不够,学校还应考虑教育惩戒实施主体之一教师的专业因素。从本质上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专业实践的一部分,需要教师发挥高超的教育智慧,才能保证“教育惩戒权”的恰当运用。另外,权利不仅是被赋予的,还需要教师高度的专业自觉。教育惩戒是教师运用专业能力,根据教育情境做出专业决策,并运用专业反思调整教育策略的过程。

        因此,学校要重视并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惩戒能力,提升教师教育惩戒方面的专业智慧。教师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之一,不但要赋权,而且要增能。实际上,教育惩戒权被滥用或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师未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教育智慧不足所致。学校不能把教育惩戒仅仅作为让学生遵规守纪的工具,而是要遵循育人的初心,充分利用教师的专业智慧,让教育惩戒既有权威性,又有教育性,使教育惩戒回归初心和教育本质。

        用好惩戒仍需提升育人能力

        学校要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惩戒观。教育惩戒失当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部分教师情绪化地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以情绪发泄替代教育惩戒,“以惩代教”“为惩而惩”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在行使惩戒权过程中,将复杂的教育现象简单化,把独立的学生个体看得单一化,会使教育惩戒失去了本身的教育性,造成师生关系对立,惩戒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而拥有专业智慧的教师能体察学生情绪,管理自身情绪,选择适宜的惩戒方式,做到“明德慎罚”“为戒而惩”。

        学校要引导教师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实施惩戒,这是教师专业智慧的体现。马卡连柯曾说:“正确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制度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到损失。”教师要根据每名学生的不同情况去选择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有类似违规行为的学生其实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产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充分发挥专业智慧,变“一刀切”为“因材施惩”,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惩戒方法和程度,即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去选择惩戒程度。

        学校也要重视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师德修养水平与教育惩戒表面上不相关,但拥有良好修养水平的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会体现出较高的教育智慧。一方面,教师的师德修养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给予学生人文关怀,把规则和规矩根植于学生内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如果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情感和道德感化,激发学生自身向上向善的内驱力,那么就可以实现“小惩大戒”。惩戒与“惩罚”“处分”不同,有“引以为戒”“以儆效尤”的含义,简言之,惩是为了戒。只有在教育实践中慎用惩罚,做到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才能让学生体会到教育惩戒背后的良苦用心。

        综上观之,教师专业智慧和惩戒能力是保障惩戒权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学校要坚持不懈地引导教师不仅教书,更要育人,同时让教师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如果为了避免舆论压力,而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管不顾,就是违背了这项义务。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要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的义务。教育惩戒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更需要教师运用智慧处理,树立专业权威和道德权威,使教育惩戒起到“小惩大戒”、春风化雨的效果。这里的“小”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在不舍弃目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手段的合理性,体现教育的初心和温度。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1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8.2%的受访者坦言现在中小学教师不敢严管学生的情况普遍,受访的中小学生家长对此感受更为明显(72.9%);受访家长最认可的教育惩戒方式是点名批评,最反感的是言语侮辱;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12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教育惩戒是教育者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展开,在必要时使用的教育手段。随着人们对教育惩戒发出越来越多的批评声,正确看待教育惩戒的教育价值和功能再度受到关注。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但教育惩戒能否达到教育效果是每个教育者都要思考的问题。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惩戒应该包含对人的要求和尊重”,“合理的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优秀的道德品质”。教育惩戒能有效遏制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无法强化学生正确的行为。要杜绝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就得让学生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显然,教育惩戒的实施考验的是教师的智慧。

    首先,教育惩戒实施的前提是对学生的关爱。毫无疑问,教育惩戒会给学生带来羞愧、痛苦、焦虑、畏惧和悔恨等消极的情感体验。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在惩戒教育的过程中,如果教育者能以恰如其分的方式给予受罚者关爱,就会增加受罚者对教育者的信任感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从源头上降低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概率。一方面,惩戒教育不可简单粗暴。实践证明,简单粗暴的惩戒不但不能让孩子真正意识到自身错误,还容易让其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学校、班级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校规、班规,要让学生有规可依;另一方面,惩戒教育要公平。对同一过错行为惩戒的衡量,不以人的性别、家庭背景、学习成绩等差别对待。

    其次,教育惩戒实施要避免晕环效应。一是除了惩戒措施本身,过错人要保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坚定过错人改正的决心和信心,防止学生产生“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心理。二是切忌积错成多,统一惩戒。这样,不仅不利于及时矫正学生的过错行为,还会降低惩戒清晰分辨行为对错、引导正确行为的教育功能。三是惩戒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无故中止。这样做可以清晰地昭示惩戒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学生感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

    最后,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教师要及时向家长反馈。既要让家长知道惩戒学生的出发点,又要让其知道惩戒教育的好处,以减少家长不必要的担心。同时,教师还要多向家长宣传学校的“规矩”、教育惩戒规则,从而提升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刘斌,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1 15: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65

    主题

    333

    帖子

    1392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20-1-9 12: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不久,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结合教育现实环境,笔者认为,做老师即做良心,佛系易做,惩戒难为。日前,中国青年报教育圆桌版发表了孙善网老师《立德树人不能缺少“四讲”——兼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规则》一文。笔者想在孙老师说的“四讲”——“讲政治、讲原则、讲艺术、讲效益”的基础上,谈谈实施教育惩戒的“五要”观点。

    我们在施教过程中要拒绝做佛系教师。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并达到教育的效果,同时又不给自己招致非议和麻烦,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讲究“五要”。

    一要以爱为基调。著名作家魏巍在他的散文《我的老师》中,有一处很生动的细节描写:她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这里,蔡芸芝老师显然在实施教育惩戒,但是学生从惩罚中体会到了老师的爱。这种以爱为基调的惩戒教育,它的魅力就在于能让学生几十年后回忆起来内心满是美好和甜蜜。

    反观我们的教育,很多老师对学生实施惩戒,都是因为在强烈责任心驱动下的对学生“恨铁不成钢”。但不要忘了有句话叫做“爱之深,恨之切”。如果我们之前对学生付出过真切的关爱,之后对学生施加这种以爱为铺垫的“恨之切”的惩戒,相信学生是能够接受的。但如果缺乏爱的基调,惩戒很可能只留下了“恨”。想想那些毕业多年还对老师当年的惩罚怀恨在心的学生,这不正是缺少爱的惩戒所种下的恶果吗?

    二要以尊重为前提。相互尊重是人与人正常交往的前置条件。学生是人,有丰富的情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是正在成长且情感和人格存在各种缺陷的不完整的人。如果我们的惩戒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让学生从此“破罐子破摔”,或者让他放弃了 “成为好人”的愿望,那么我们的惩戒就背离了教育的初衷。

    我们不但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而且还要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承认他们的缺陷和不足,尊重他们犯错的权利,理解他们犯下的错误,但不纵容。然而现实中,我们很多老师常常用成人的眼光去审视学生的行为,用成人的思维去判断学生的想法,面对学生常犯的错误往往觉得不可理解不可原谅。这其实也是对学生的一种不尊重,这种情况下施加的惩戒极有可能走偏,走向极端甚至违法。

    三要用“规则意识”来护航。在对学生实施惩戒之前,一定要让他明白自己为什么要接受惩戒。这不仅要求当时必须给学生讲清道理,而且在平时更要不断地给学生灌输和强化“规则意识”。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对学生这样讲:当你和伙伴们玩一个游戏时,是必须遵守事先约定好的游戏规则的,如果你破坏了规则而又逃避惩罚,那么这个游戏注定无法继续下去,结果很可能是你被同伴们抛弃。笔者常常采取的做法是,利用学期初一个多月的时间,和学生一起制定班规,系统学习规则(包括校规、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并针对某些特殊内容反复讲解、持续强化。当学生有了很强的“规则意识”后,一方面“违规”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违规”后接受随之而来的惩戒也容易得多。

    笔者所在班级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学生犯错,在认识错误之后提交一份自我惩戒方案,惩戒方式和内容自定,整个惩戒过程自主完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学生对惩戒教育的需求,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教育惩戒的效果自然会大大加强。

    四要体现公平的原则。所谓公平,应该是站在学生这个角度来看的,简单地说,就是学生在接受惩罚的过程中体会不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待遇。这就要求做到几点:一是班级制定的“规则”是合理的、是班级绝大部分学生可接受可做到的;二是惩戒的依据必须尊重事实,查无实据的不能匆忙施以惩戒;三是尽量做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最忌就是执行规则却依成绩好坏“看人下碟”。

    学生的许多行为和思想虽然不够成熟,但眼睛却是敏锐和雪亮的,老师对待学生的任何一点点不公平的“猫腻”,都可能被学生敏感捕捉。恰恰又因为学生时代缺乏人情练达、世故圆通,学生对公平的追求往往近乎偏执。所以,在教育惩戒中如果让学生感受到了不公平,容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并有可能把学生推到自己的对立面,这样的教育惩戒,收到的是负效果。

    五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法律是所有公民一切社会行为的基本遵循和依规,教师的教育活动自然概莫能外。因此,守住法律的底线,是确保教师既能行使教育职责又不致引火烧身的现实需要。教育部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所列出的“禁止清单”,其实就是为我们的惩戒行为划出了法律的底线。

    教育不易,惩戒实难。希望“五要”能助坚守教育良心的老师职业之路走得更平坦。

    (作者龚知栋,系湖北省麻城市第二中学教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